(2016)皖080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童凯与程桂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凯,程桂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1303号反诉原告:童凯,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系童凯妻子),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反诉被告:程桂芳,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祁门县,现住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程桂芳(反诉被告)诉被告刘旭林、童凯(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童凯于2016年10月17日庭审时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童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俞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奚方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