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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4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余德林与张兆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德林,张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4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余德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兆国,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2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德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张兆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2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就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