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继周与许昌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547号高继周:你因诉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许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你因李东平在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李东平发生事故的时间不属于正常上下班时间;发生事故的地点也不是合理的回家路线;李东平发生事故当天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也并非工作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上述调查基础上对李东平所受伤害作出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结论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