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4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侯晓东与郭贵祥、陕西美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鑫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东,郭贵祥,陕西美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鑫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959号原告侯晓东。委托代理人杨建良、梁玉成,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贵祥。被告陕西美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佳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鑫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贤培,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侯晓东与被告郭贵祥、陕西美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鑫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侯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郭贵祥立即返还原告本金121000元;2、被告郭贵祥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3059元、滞纳金27019元;3、三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230000元,并且设有保证。后被告郭贵祥在支付部分借款后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并再次设立保证。但最终在偿还部分借款后,仍有121000元尚未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贵祥在短时间内,与多人大量发生高额借贷的行为,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晓东的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392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返还。审 判 长 杨占民审 判 员 马 越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维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