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钟小霞、马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霞,马立新,钟小霞,马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钟小霞,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执行人:马立新,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钟小霞与被执行人马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8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支付受理费800元,合计56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为:被执行人马立新需支付申请执行人56800元;付款方式为:2016年10月17日前支付40000元,2017年1月27日前支付1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