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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93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傣族。被告易某某,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