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93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傣族。被告易某某,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易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