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株洲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新维、周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新维,周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1民初940号原告株洲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黎韶路。法定代表人朱义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新维,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周春艳,女,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自由职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新维、周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