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有诉被告秦喜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有,秦喜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371号原告:李文有,男,汉族,住汪清县。被告:秦喜雨,男,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文有诉被告秦喜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费1000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人工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和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日秀人民陪审员 张希东人民陪审员 刘焕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楚仙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