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华霞建材经营部、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华霞建材经营部,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瑞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田载霞,张文华,伍革非,鲍瑞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华霞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田载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伍革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瑞林经贸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美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载霞,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张文华,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伍革非,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鲍瑞媛,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华霞建材经营部、安庆大华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瑞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田载霞、张文华、伍革非、鲍瑞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