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凌进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凌进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凌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江工业园江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书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五村3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汤德垒,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凌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华洲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8民初10978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凌进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凌进电子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凌进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但双方交易地大多在被上诉人住所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