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茹金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金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刑初155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茹金镇,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2005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16日止,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0月16日保外就医。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6]1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金镇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金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茹金镇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七星村鸿昌菜场,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在上址的嘉隆牌男装摩托车1辆。2016年7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竹湖村抓获被告人茹金镇,并现场起获涉案摩托车。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358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茹金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出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茹金镇系累犯;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盗窃数额为3581元。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茹金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茹金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茹金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其对案发地点、涉案摩托车的照片指认,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摩托车的购买单据,被告人茹金镇的户籍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5)花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清中法刑执字第1839号刑事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农三刑执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新兵刑执字[2013]第57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穗花价鉴(赃)[2016]662号关于嘉隆牌粤P×××××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资料,被告人茹金镇的供述及其对犯罪现场、涉案摩托车的照片指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茹金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茹金镇盗窃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茹金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2.被告人茹金镇为吸毒而盗窃,可酌情增加刑罚量;3.被告人茹金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茹金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静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