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爱叶、朔州市润森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爱叶,朔州市润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鲁区平安东街路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赵志刚,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爱叶,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阴县。被执行人朔州市润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法定代表人武德罡,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爱叶、朔州市润森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兴武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梁文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