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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0603执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程世标与李伟、李召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世标,李伟,李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6**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世标,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被执行人:李伟,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召辉,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程世标与李伟、李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伟、李召辉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00073.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