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姚海平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海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56号罪犯姚海平,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中中法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海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裁定,将罪犯姚海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4月16日、2014年7月14日作出裁定,对罪犯姚海平减刑二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姚海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海平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16.4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没收财产刑,其户籍所在地的桂平市中沙镇中和村民委员会、桂平市司法局中沙司法所、中沙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海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海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