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与魏树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魏树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986号原告: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号康利金融大厦2205层。法定代表人:李万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廖爱斌,公司员工。被告:魏树明,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树明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鼎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晞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