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巧梅与林美方、倪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梅,林美方,倪孝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张巧梅,女,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美方,女,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倪孝忠,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张巧梅与被告林美方、倪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被告林美方、倪孝忠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2幢24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保全价值57万元;二、查封被告林美方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74号一层10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号)店面,保全价值30万元。因上述查封即将到期,本院决定延长上述查封的期限,续行期限为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延长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林美方、倪孝忠共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2幢24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期限,续行期限为三年。二、延长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林美方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74号一层10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字第××号)店面的查封期限,续行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庆征审 判 员  黄清曙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