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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711号

王平、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平,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天全,该公司执行董事。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王平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8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梅雨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