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天全,该公司执行董事。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王平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8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绵阳市金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梅雨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