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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国平与南京中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平,南京中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徐国平,男,汉族,1960年11月1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南京中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35号B楼西单元。法定代表人史玥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国平与被执行人南京中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徐国平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4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南京中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郭荣山工资3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等。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中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相关房产、土地、车辆、工商、银行,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南京中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资料、送达材料、执行记录、执行裁定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中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申请执行人徐国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4民初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良根执 行 员  朱学礼执 行 员  李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