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ADAMRICHARDWATTS,DANILAVOYTYUK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A,人D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28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A,英国人,无业,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D,1989年11月11日出生,俄罗斯人,护照号码:515173822,本科文化程度,自营蛇口SNAKEPIT酒吧,暂住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上世界海丰阁****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冯镜彬,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D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冯镜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2月1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在其经营的SNAKEPIT酒吧附近停车场的越野车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钱贩卖一包大麻给(重2.41克,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2016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D在其经营的SNAKEPIT酒吧里,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钱贩卖一包大麻给J(重4.88克,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2016年2月20日晚上,被告A在本巿南山区蛇口SNAKEPIT酒吧门口路边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贩卖给J两包毒品MDMA(分别重1.87克、1克,经鉴定检出MDMA)。后深圳巿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A身上缴获毒品1.47克MDMA(经鉴定,检出MDMA)及0.3克苯丙胺(经鉴定,检出苯丙胺)、0.64克可卡因(经鉴定,检出可卡因)。2016年2月21日凌晨,被告A、D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A、D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A当庭承认控罪,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毒品重量和价格有错误,2016年2月20日其贩卖给J的两包毒品是咖啡色固体晶体,每包重量均为1克,交易价格为1600元,民警在其身上缴获的MDMA应为0.5克,这个是××的药丸,不是毒品,其没有带可卡因。被告人D当庭承认控罪,辩称交易的地点是在酒吧外面。被告人D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D在2016年2月20日晚贩卖毒品,在时间、地点、物证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D认为贩卖大麻不犯法,在主观上存在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D的贩毒行为是通过特情侦查查获的,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D贩卖的大麻叶是一种毒性很轻的毒品,且数量很小;被告人D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罪行,是初犯,综上请对被告人D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D在其经营的SNAKEPIT酒吧附近停车场的越野车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钱贩卖一包大麻给J(重2.41克,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2016年2月20日晚上,被告人D在其经营的SNAKEPIT酒吧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钱贩卖一包大麻给J年2月20日晚上,被告ADA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SNAKEPIT酒吧门口路边贩卖给J两包咖啡色固体晶体状的毒品MDMA(重1.87克,经鉴定检出MDMA),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800元。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在被告人ADA身上缴获一包红色固体颗粒装的毒品MDMA(重1克,经鉴定检出MDMA)、一包咖啡色固体晶体装的毒品MDMA(重0.47克,经鉴定检出MDMA)及一颗黄色固体状的毒品苯丙胺(重0.3克,经鉴定检出苯丙胺)。2016年2月21日凌晨,被告ADA、DAD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护照、手机、涉案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疑似毒品收条、病历、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JEFFREY**KNUDSON的证言;被告人ADA、DAD的供述与辩解;涉案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ADA、DAD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的涉案毒资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ADA的辨认笔录等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明从被告人ADA身上缴获的现金中除少量金额外均为连号票面的现金,被告人ADA关于其仅收取了1600元毒资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收条、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ADA向证人贩卖的毒品系从证人处缴获,从证人处缴获的毒品包括1.87克咖啡色固体晶体MDMA、1克红色固体颗粒MDMA、0.64克白色固体块状物可卡因,被告人ADA仅承认其向证人贩卖了两包咖啡色固体晶体状的毒品MDMA,否认从证人处缴获的其它毒品系由其贩卖,因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ADA关于指控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及身上缴获的毒品种类有误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经鉴定从被告人ADA身上缴获的毒品均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毒品成分,被告人ADA关于其中有××的非毒品的药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DAD对指控的两次贩卖毒品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疑似毒品收条、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辩护人关于指控被告人DAD第二次贩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DAD辩称其贩卖毒品的地点在SNAKEPIT酒吧附近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基本如实供述其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相关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AD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DAD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三、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毒资人民币5400元、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洁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浩(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