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539号原告:崔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刘某的住址,且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