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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崔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539号原告:崔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刘某的住址,且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