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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4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玉琳、陈文中等与戴利琴、XX平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4617号之一本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对原告陈玉琳、陈文中、陈娴诉被告戴利琴、XX平、余继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830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十五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