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维维与张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维,张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2993号原告:陈维维,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张乐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陈维维与被告张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维维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维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维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茗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