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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维维与张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维,张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3民初2993号原告:陈维维,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张乐磊,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陈维维与被告张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维维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维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维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茗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