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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赵磊与李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李忠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314号原告赵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李忠华,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与被告李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磊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自泉人民陪审员  吴 克人民陪审员  谢 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褚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