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赵磊与李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李忠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314号原告赵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李忠华,男,成年,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磊与被告李忠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磊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翟自泉人民陪审员 吴 克人民陪审员 谢 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褚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