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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1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崔晓荣与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晓荣,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吴祥,肖彩娥,吴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崔晓荣,男,1973年4月22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怀远县三联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吴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祥。被执行人肖彩娥,女,1972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吴虹,女,1981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第6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虹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治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梦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