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正、任炯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任炯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8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正,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任炯静,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与被执行人任炯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浙0324执18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任炯静原配偶王莹莹(身份证号码XXXX128X)名下的车牌号为浙X**小型汽车一辆。经查明,该车辆属于王莹莹的婚前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债务系被执行人任炯静的婚前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莹莹(身份证号码)名下的车牌号为浙X**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