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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3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献县宏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宏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3822号原告:献县宏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平安大街西段(乐寿镇丁庄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王铁桶。被告: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献王工贸园区(臧桥南)。法定代表人:王占芳。原告献县宏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献县宏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宏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献县宏达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胜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