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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联社与袁丽花-程培龙-闫黎明借款合同执行决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袁丽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程培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闫黎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袁丽花、程培龙、闫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丽花、程培龙、闫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