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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辖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田艳光与石家庄康贺威药业有限公司、候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康贺威药业有限公司,田艳光,候明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康贺威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无极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601198139B。法定代表人席广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艳光,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候明超,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无极县。上诉人石家庄康贺威药业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191民初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石家庄康贺威药业有限公司称,本案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将此案移送无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及利息”,且当事人未对管辖权和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双方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故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田艳光起诉前已在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36号苹果城小区2号楼3单元1102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地址应为被上诉人田艳光住所地,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