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150000元、诉讼费2920元、执行费2194元,总计155114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5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均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55114元及逾期履行利息(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5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均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