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执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徐宗美申请执行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宗美,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521-1号申请执行人:徐宗美,男,生于1973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罗小平,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明月路182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4191-6。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宗美与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有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办公,成套住宅一套,有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营业用房,商业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办公,成套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银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营业用房,商业一套,期限为三年。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