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团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汽车工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团元,延安汽车工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白团元,男,汉族,1959年10月10出生,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人,现住宝塔区长青路,公民身份号码:6106231959********。被执行人延安汽车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宝塔区马家湾。法定代表人刘永太,该公司总经理。白团元申请执行延安汽车工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汽车工业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团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延安汽车工业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白团元支付货款485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7元、案件执行费628元。后查明被执行人延安汽车工业总公司现正在改制阶段,公司债权、债务已上报正在审核阶段,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白团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