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刑更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罪犯龙约沙 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约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更3201号罪犯龙约沙,男,哈尼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约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龙约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70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龙约沙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6年9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龙约沙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36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梅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代理审判员  马瑞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源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