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会昌方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国旺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昌方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国旺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会昌方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九州大道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402452-3。法定代表人谢剑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赣州国旺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迎宾大道杨梅渡大桥西北侧锦绣星城嘉苑7栋1号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614015-3。法定代表人唐金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085092-3。法定代表人黄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会昌方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国旺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赣州国旺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