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5民初1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平与被告苗家启、刘传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平,苗家启,刘传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1677号原告高小平,女,1965年4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雪君,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家启,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被告刘传贵,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永浩,男,1990年1月29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建国东路17号。负责人王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媛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员工。原告高小平与被告苗家启、刘传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19日,原告高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小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4元,由原告高小平负担。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