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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3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秦治国与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治国,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林州市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广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301号原告:秦治国,男,1975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爱梅,林州市太行律师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斌,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根青,职务公司员工。被告:林州市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化顺,职务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广亮,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芳友,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德平,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原告秦治国诉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州市怡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广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治国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建设工程款178442.7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华安公司早年承包怡天公司位于林州市××南辛庄村的安置房建筑工程,2014年10月15日,原告与华安公司陵阳示范新区项目部经理赵广亮签订了该区3号、8号楼的阳台栏杆、楼顶栏杆、楼梯栏杆工程合同书。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内栏杆施工、安装工程。2015年6月10日,在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陵阳镇政府等多个部门的主持参与下,与华安公司进行了对账,除去原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外,华安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78442.7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始终拒绝给付。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2016年9月28日庭审中提供的工程款项明细表中显示欠案外人申永彬工程款,不是欠原告本人工程款,故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治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贵发审 判 员  曲晓芹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尚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