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7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郭等红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等红,麦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7778号申请执行人郭等红,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麦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佳园23号楼8层803-A59室。法定代表人刘美佳。本院在郭等红与麦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毅强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清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