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6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5民初6193号 原告:深圳市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2505,组织机构代码70844147—7。 法定代表人:李诚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薇,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芳,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树灿,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薇,被告杨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树灿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人工、礼品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开始,原告经与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王小区业主协商,拟在原告所在的深圳市南山区西苑街海王小区实施拆迁改建项目。2010年10月24日,海王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开发改造该小区,直至开发改造完工为止。项目启动后,原告随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作各项拆迁建设的准备工作,如项目规划、图纸设计,委派工作人员驻点,做业主的思想动员工作,与业主签约;每年重要节日都按照被告的安排,采购礼物馈赠业主们等等。经过近五年的付出和努力,现绝大部分业主已经和原告签订了《海王小区城市更新改建补偿协议书》。但是,被告作为海王小区业委会的主任,因其向原告索取不当利益被拒后,为达到个人目的,捏造事实,挑拨小区业主和原告的关系,极力阻挠改建项目的开展。2015年10月15日,其更是通过律师函要求解除原告与业主们签订的海王小区城市更新改建补偿协议书,致使原告近五年的努力付诸东流。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海王小区业委会的主任,正是由于其表面上积极配合,背后却谋私利,欺骗小区业主,不支持、乃至阻挠破坏的违约行为,造成项目迟迟无法推进(比如2014年新签了8份更新改建补偿协议书,被告借故迟迟不交予原告及时申报立项),导致原告的巨额损失,包括项目规划、图纸设计、考察活动经费1000多万;员工工资损失30余万;节日赠与小区业主的礼品费用损失170余万元;被告直接从原告处领取的好处费63.7万元。上述费用共计1263.7万元。原告念在被告年老无经济能力,要求被告只承担原告150万元的损失。 被告辩称:1、原告、被告签订的海王小区城市中心改建补偿协议书早已因过期而失效,原告提交法院的所有深圳市南山区海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书系其伪造。2011年1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第19条约定如原告未能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获得政府批准,对海王小区拆迁改建相关文件,该协议书自动失效。小区的业主与原告签约后,原告待履行小区拆迁改建的义务,后经了解得知,原告不具备小区拆迁改建的实力和诚意,以小区拆迁为噱头致力于该项目转让而谋取暴利。小区业主经讨论一致同意另寻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拆迁改建,小区业委会也在南方都市报公告解除了与原告的协议。原告为阻挠其他公司染指海王小区拆迁改建项目达到其拆迁转让而谋取暴利的目的,不惜伪造业委会公章和授权委托书。2、被告从未因小区改造事宜谋取过个人利益,更未向原告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因海王小区改造事宜谋取私利欺骗小区业主并向其领取所谓保护费没有事实根据,是对被告的恶意中伤和诋毁。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所谓人工礼品的损失共计150万元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当不予支持。原告称其为被告所在小区改造花费巨额费用没有任何根据,原告之所以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两次通过诉讼来起诉被告,是想通过诉讼败坏被告名义,干扰被告生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月9日,原告(甲方,拆迁人)与被告(乙方,被拆迁人)、深圳市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承建商)签订《西苑街海王小区整体更新改造房屋拆迁(住宅物业)回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三方就甲、丙改造开发建设乙方所在的海王小区及对乙方合法拥有的该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达成协议,及其它内容。 2015年7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给予海王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延长备案,本届业主委员会原任期为2012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延长至2017年7月14日,业委会主任为被告杨芳。 原告提交了深圳市南山区海王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两份《授权委托书》拟证明海王小区业主委员会授权原告开发改造该小区。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其上的公章系伪造。被告提交了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印鉴卡等证据拟证明原告提交的第二份授权委托书上的印章是伪造的。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授权委托书上的章为被告加盖。 原告提交了律师函拟证明被告担任主任的海王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律师致函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业主们签订的更新改建补偿协议书,致使原告近五年的努力付诸东流。被告认可上述证据。被告提交了公告拟证明海王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7日在南方都市报发出公告声明已经解除与原告所签订的旧改拆迁协议。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 原告提交了被告所写的申请以及、被告签署及业委会盖章的声明书拟证明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申请补助20万元及向原告索取不当利益的协商过程。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陈述因2013年2月4日春节期间,原告将礼物送到海王小区要求被告帮忙分发给小区业主的过程中被告不慎摔倒,至十级伤残,为此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才写了这份申请和声明。另查,杨芳(本案被告)曾向本院起诉深圳市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原告)、深圳市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认为杨芳帮助深圳市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涉案小区业主发放节日礼品,形成帮工关系,杨芳在帮工过程中摔伤,深圳市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判令深圳市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杨芳赔偿108496.58元。深圳市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上诉。 原告提交了证明材料和经济损失表、转账凭证等拟证明四年时间内,原告按照被告的安排,采购礼物1700多次馈赠业主们以及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经济损失表不予认可,被告对转账凭证记载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转账6000元予以认可,并陈述该6000元是2014年中秋节期间,原告法定代表人转给被告6000元让被告来采购油和一些水果送给小区业主。被告提交了协议、被告银行卡交易明细、金龙鱼调和油送货单、海王小区业主签收慰问品登记表等拟证明原告同意逢年过节向被告所在的小区业主赠送礼品,2014年9月4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诚然向被告转账6000元,被告收取该6000元用于购买金龙鱼调和油赠送业主,并有业主收到的签名。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 庭审中,原告明确对其主张的赔偿金损失不申请审计或评估。 以上事实,有《西苑街海王小区整体更新改造房屋拆迁(住宅物业)回迁补偿协议书》、公告、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经济损失表不予认可,原告也未申请评估或审计,对于其主张的损失金额,本院无法确认;且原告所举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个人的行为导致,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颂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