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8民初1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陈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11718号原告陈某1,男,194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云贺,男,在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被告陈某2,女,1950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陈某3,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陈某4,女,195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陈某5,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