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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雷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7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原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200元。2009年5月5日因刑满被释放。2016年5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高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雷某伙同丁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西安市高陵区XX管委会XX村四组租赁武某家的场所内,放置19台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并雇佣林某、同某、杨某、孙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林某、同某负责在赌场给参赌人员上分,孙某负责望风,杨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开设赌场期间,雷某及丁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及账目汇总,从中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林某、同某、孙某、杨某、林某、刘某、王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及辨认照片,案件照片,物证游戏机19台(柜型九五至尊1组4台、柜型六狮王朝1组8台、柜型水浒1组4台、桌型龙鲨风云1台、桌型王中王1台、桌型无名赌博机1台),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雷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场地及赌具,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雷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已预缴);二、对赌资3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雷某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对查获的柜型九五至尊1组4台、柜型六狮王朝1组8台、柜型水浒1组4台、桌型龙鲨风云1台、桌型王中王1台、桌型无名赌博机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栋科代理审判员  商文博人民陪审员  李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维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