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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8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8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被执行人:代杰。被告人代杰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7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确定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科金域蓝湾D2栋1单元11层01号房产1套,退赔至被害单位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代杰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大刚位于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科金域蓝湾D2栋1单元11层01号房产1套(合同编号:经130073696;建筑面积:平方米)过户登记至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