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8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代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8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被执行人:代杰。被告人代杰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7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确定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科金域蓝湾D2栋1单元11层01号房产1套,退赔至被害单位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代杰未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大刚位于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科金域蓝湾D2栋1单元11层01号房产1套(合同编号:经130073696;建筑面积:平方米)过户登记至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