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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罗安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市代县上馆镇五里村108线北侧。被执行人罗安芳,女,汉族,1967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代县诚信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安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安芳已继承邱洪兴在山西省代县增鑫铁矿投资建设的干选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安芳已继承邱洪兴在山西省代县增鑫铁矿投资建设的干选站中价值贰佰伍拾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罗安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哲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