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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雪峰链条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雪峰链条有限公司,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2-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61号。负责人冯莉娟。被执行人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12486-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河村。法定代表人林海。被执行人杭州雪峰链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1303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大庄油车桥。法定代表人吴永军。被执行人林海,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水苑10幢1单元101室、102室、201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602室以及3幢1单元401室、601室,建筑面积分别为79.93平方米、79.83平方米、79.93平方米、79.93平方米、79.83平方米、79.93平方米、79.83平方米、79.93平方米、79.83平方米、79.37平方米、79.3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临水苑10幢1单元101室、102室、201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602室以及3幢1单元401室、601室,建筑面积分别为79.93平方米、79.83平方米、79.93平方米、79.93平方米、79.83平方米、79.93平方米、79.83平方米、79.93平方米、79.83平方米、79.37平方米、79.3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76、00015010、00××75、00015577、00××81、00015079、00××72、00015573、00××79、00015574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众诚所评(2016)萧字第F09002、F09003、F09004、F09005、F09006、F09007、F09008、F09009、F09010、F09011、F090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