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18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徐扬利与黄光彩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187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扬利,黄光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873-1号申请执行人:徐扬利,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黄光彩,住广州市越秀区。关于徐扬利与黄光彩民间借贷纠���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光彩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扬利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黄光彩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徐扬利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光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黄光彩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18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泳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