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成美与孙秀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皋营销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美,孙秀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皋营销服务部,徐国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213号原告:吴成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龙,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秀涛。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益峰,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皋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如皋市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技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1号楼5楼。负责人:张晓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淦,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徐国军。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2号友谊大厦10楼。负责人:唐德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原告吴成美与被告孙秀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皋营销服务部、徐国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吴成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美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