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商汇东与陈建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汇东,陈建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5934号原告:商汇东,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文江,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苗,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商汇东与陈建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汇东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汇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依法减半收取430元,由商汇东负担。审判员 商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