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9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绍建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绍建,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240号原告曹绍建,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陈静,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绍建与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绍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绍建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绍建撤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曹绍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淑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