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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9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绍建与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绍建,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240号原告曹绍建,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陈静,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绍建与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绍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绍建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绍建撤诉。案件受理费6280元,减半收取3140元,由曹绍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淑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