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林龙、徐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林龙,徐平,陆美丽,邵志明,曹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瑞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沈家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林龙,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徐平,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陆美丽,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邵志明,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曹佳丽,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陆林龙、徐平、陆美丽、邵志明、曹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1045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04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