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陈宁芳、叶淑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陈宁芳,叶淑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51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主要负责人:高海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美凤,女,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玉,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陈宁芳,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叶淑家,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宁芳、叶淑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5元,减半收取计725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