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仁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王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97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仁芳,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仁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王仁芳尚欠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王仁芳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熙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