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兰珠与杨金秋、陈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珠,杨金秋,陈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655号原告刘兰珠,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杨永俤、曾珍,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秋,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丽芳,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珠与被告杨金秋、陈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刘兰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刘兰珠负担。审判员 黄淅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文 楷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